(2016)豫0104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牛小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小亮,男,1986年1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德杰,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小亮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皓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被告人牛小亮及其辩护人李德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牛小亮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陈某,后牛小亮在与陈某交往过程中,于2016年2月22日,以偿还朋友信用卡为由骗取陈某6000元。同年3月4日、3月17日、4月5日,牛小亮以其虚构的在河南省温县工业园内有80亩地准备投资一个菌类种植项目需要用钱、给领导送礼、办理土地贷款等为由分别骗取陈某20000元、20000元和5000元。陈某均以转账形式将上述款项转至牛小亮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中。二、盗窃罪2016年4月8日、4月11日,牛小亮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用陈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22)从POS机中先后刷卡套取现金19190元、18180元。4月11日,牛小亮偷偷将该交通银行信用卡及3000元现金放回陈某住处,并出具一张借据,称其将于同年5月10日前归还38000元。后牛小亮失去联系。2016年6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郑州市二七区丹尼斯大卫城将牛小亮抓获。同年6月20日,民警从牛小亮处扣押人民币14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追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牛小亮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小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且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牛小亮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解称其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告诉其信用卡的密码,其刷被害人的借用卡之前告诉了被害人,征得了被害人的同意,故其不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及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诈骗罪中的6000元及盗窃罪中的3000元不应作为犯罪数额。2、被害人告诉了被告人银行卡密码,不应构成盗窃罪。3、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主观恶性较小,已主动归还被害人4400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牛小亮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陈某,后牛小亮在与陈某交往过程中,于2016年2月22日,以偿还朋友信用卡为由骗取陈某6000元。同年3月4日、3月17日、4月5日,牛小亮以其虚构的在河南省温县工业园内有80亩地准备投资一个菌类种植项目需要用钱、给领导送礼、办理土地贷款等为由分别骗取陈某20000元、20000元和5000元。陈某均以转账形式将上述款项转至牛小亮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中。二、盗窃罪2016年4月8日、4月11日,牛小亮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用陈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22)从POS机中先后刷卡套取现金19190元、18180元。4月11日,牛小亮偷偷将该交通银行信用卡及3000元现金放回陈某住处,并出具一张借据,称其将于同年5月10日前归还38000元。后牛小亮失去联系。2016年6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郑州市二七区丹尼斯大卫城将牛小亮抓获。同年6月20日,民警从牛小亮处扣押人民币14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追回。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牛小亮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其与被告人牛小亮认识的经过、被告人牛小亮骗取其钱款及盗刷其银行信用卡的事情经过等,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一致。3、证人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款等事实。4、信用卡刷卡单据复印件及信用卡还款、退货及费用返还明细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及盗刷被害人信用卡数额等。5、被告人与被害人聊天记录复印件、牛小亮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菌类种植加工项目计划书等材料复印件,亦证明了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款等事实。6、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无前科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牛小亮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牛小亮盗取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事实,有被害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应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诈骗罪及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有异议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诈骗被害人51000元现金及盗刷被害人37370元现金,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材料予以证实,故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和性质,数额巨大,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根据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和性质,数额较大,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具体适用刑罚,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退还被被害人小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小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牛小亮退赔被害人陈某赃款人民币83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吴新水人民陪审员 沈志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