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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746号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金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玲,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晓娜,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李彬,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按原告起诉状列明)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斯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