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安尔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尔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146号原告:安尔全,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0号。负责人:李英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中,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尔全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尔全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尔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尔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师旭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