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典耀与倪东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典耀,倪东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民初1086号原告:陈典耀,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生,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倪东明,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陈典耀诉被告倪东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典耀、被告倪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典耀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向原告一侧排放油烟;2、判令被告自行修缮天面排水管道;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相邻,中间有一小院分开两进,原告住后进,被告住前进,两屋中间间隔一小院,被告在二楼做厨房,其排油烟管道正对原告的房屋一侧,致原告一家饱受油烟污染。另外,被告位于原告一侧的天面排水老旧不堪,多处漏水,有随时掉下来的危险。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甚至恶语相向,原告为此曾向镇居委会、镇府反映,被告表面应付,实不当一回事,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倪东明辩称,原告所诉排水管之事,可以更换,但原告所诉油烟污染问题无理,因为我方是在另一侧面开抽油烟机抽风口,并不是在原告一侧,因此,不存在污染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邻而居,当互谅互让,共构和谐的相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房屋的排水管存在危险,经本院劝导,被告已重新将水管修缮,经现场察看,危险已消除。从以上被告的行为看,其是有诚意维护好双方的邻里关系的,这是值得肯定的;其次,原告提出被告应停止向原告一侧排放油烟,经现场察看,被告确是在与原告房屋相邻一侧的房间设立厨房,与原告隔一小院,隔窗相望,但被告的抽油烟机的排风口是在另一面墙,不应对原告的居住环境产生影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排除被告在使用厨房时可能会存在不关窗的现象,但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不足以认定被告的相邻权受到确定性损害的事实,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向原告一侧排放油烟,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典耀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典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宜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思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