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德银与张成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银,张成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703号原告张德银,男,1929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张成军,男,1960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银与被告张成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起诉书系原告张德银的儿子张成民委托法律工作者代写,然后由原告张德银按手印,原告张德银系文盲,其并不知道该起诉书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书并非原告张德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官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