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曹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以西人寿保险公司以南1101001栋。负责人雷声,行长。被执行人曹宇,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曹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5月1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逾期借款本金5738.42元、利息1294.94元、拖欠罚息66.79元、未到期借款本金91035.74元,律师代理费49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1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