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王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民初324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被告:刘某戊。被告:王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对南园新村X室进行析产。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刘俊德、母亲陈艳霞拥有南园新村X室房屋一处,刘俊德于2009年去世,陈艳霞于2012年去世。原告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系兄弟姐妹关系,被告王某系原告同父异母兄弟王新镇女儿。现原告父母已身故,对遗有南园新村X室房产,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刘某乙辩称,其继承份额由原告享有。被告刘某丙辩称,其继承份额由原告享有。被告刘某丁辩称,其继承份额由原告享有。被告刘某戊辩称,其继承份额由原告享有。被告王某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刘俊德与陈艳霞婚后共生有四个子女: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丁、刘某戊。王新镇、刘某乙与其他原、被告系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关系,被告王某系王新镇之女。被继承人刘俊德、陈艳霞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刘俊德于2010年1月18日去世,陈艳霞于2013年2月10日去世,王新镇于1999年3月17日去世。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南园新村X室房屋一套系由刘俊德、陈艳梅共同共有,面积为63.52平方米。现因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析产而涉讼。庭审中,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共同陈述刘俊德与陈艳霞系刘俊德第二次婚姻,刘俊德此前曾于潘小根结婚,并生有两个子女即刘某乙、王新镇。刘俊德与潘小根于1950年左右离婚,刘某乙由刘俊德抚养,王新镇由潘小根抚养。另经法庭询价,目前泰州市海陵区南园新村X室房屋单价为4800元/平方米至5500元/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收据、发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谈话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泰州市海陵区南园新村X室房屋作为遗产如何分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即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本案中,海陵区南园新村X室房屋系刘俊德、陈艳梅共同共有。刘俊德共生有六个子女,其去世后,应适用法定继承确定遗产的归属。陈艳霞享有案涉房屋4/7的产权份额,其六子女各享有案涉房屋的1/14产权份额。而刘俊德之子王新镇先于其去世,故由王某代位继承,王某享有其中1/14的产权份额。后陈艳霞去世,适用法定继承确定遗产的归属,其享有的产权份额应其子女继承。因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均表示各自的继承份额由原告享有,故案涉房屋由原告刘某甲享有13/14的产权份额,被告王某享有1/14的产权份额。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考虑到房屋产权份额及实际使用状况,可确定案涉房屋归原告刘某甲所有,王某所享有的部分产权由原告刘某甲折价补偿。经询价该房屋目前单价为4800元/平方米到5500元/平方米,故本院酌定为5150元/平方米,房屋面积为63.52平方米,故原告刘某甲应补偿被告王某23366元。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泰州市海陵区南园新村X室房屋一套归原告刘某甲所有。二、原告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人民币2336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6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1909元,被告王某负担14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王某应缴纳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11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珍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