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黄建强与吴锡辉加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强,吴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吴锡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强与被执行人吴锡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锡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吴锡辉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建强加工款人民币(下同)64000元;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向房管、车管、国土、市监、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被执行人吴锡辉在车管部门登记有牌号V.R**车辆;在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有存款42.19元,在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揭阳普宁*支行有存款50.78元;在市监部门有营业执照证号为***678的个体工商登记;在国土部门登记有位于普宁市*镇灰路北面积143平方米的土地[证号为普集建(**)字第***400号]。本院已将执行人吴锡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6年10月24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对上述财产难以变现,不要求处理。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锡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少雄审 判 员 黄鸿东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国文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