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富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0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周富荣,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2011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富荣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周富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周富荣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村17巷2号被害人周仕锋住处,从墙边的水管爬至二楼进入屋内,将该房屋二楼房间内的一部OPPO手机和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3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90元,共计人民币3320元)。随后,被告人周富荣带着盗窃所得赃物准备变卖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将其抓获,缴获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本院意见被告人周富荣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累犯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被告人周富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