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锦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锦周,余幼美,许志强,冯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179-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89491R。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被执行人林锦周,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余幼美,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许志强,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冯美香,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锦周、余幼美、许志强、冯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锦周、余幼美、许志强、冯美香负有多笔债务,系多起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志强名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志强名下位于本市和平路100号好莱屋影视文化娱乐中心17层1××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01101557)、位于本市××路(福升楼)-1层地下室房产(所有权证号:201101042)上述财产均属抵押物及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志强名下的闽D×××××号、闽F×××××号小型汽车及被执行人林锦周名下的闽F×××××号、闽F×××××号小型汽车,车辆均不知去处,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除上述财产外其余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房产及车辆具备处置条件或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