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罪犯陶红球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红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863号罪犯陶红球,女,汉族,1983年9月14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7日作出(2013)池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红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陶红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红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红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未执行,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执行能力的证据,且狱内消费较高,减刑时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红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本茹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