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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8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舒敏与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敏,罗映强,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292号原告:舒敏,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罗映强,男,1972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水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8687208-2。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舒敏、罗映强与被告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敏、罗映强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