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8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舒敏与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敏,罗映强,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292号原告:舒敏,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罗映强,男,1972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水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8687208-2。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舒敏、罗映强与被告重庆莱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敏、罗映强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