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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谌国仁与谌占军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谌国仁,谌占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谌国仁,男,汉族,1953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谌占军(又名谌小占),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再审申请人谌国仁因与被申请人谌占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豫11民终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谌国仁申请再审称:对原审法院判决书内容有质疑,请求本院启动再审。谌占军答辩称:其没占用申请人的宅基地,国家给其发的有证及手续,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系邻居,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但双方产生矛盾后未能相互谅解,致矛盾不断加深。在谌占军建房时,谌占军承诺其东山墙不粉刷,不出沿,但其在建房时违反该约定,亦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谌占军清除其大门上沿东边超出的房沿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谌国仁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谌国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