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行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苏光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光朋,即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英吉利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行终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光朋。被上诉人即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晓伟,局长。原审第三人青岛英吉利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利荣,董事长。上诉人苏光朋因诉被上诉人即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审第三人青岛英吉利钢管制品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行初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光朋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2016)鲁0282行初100号行政诉讼案的上诉,请求予以准许。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光朋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光朋撤回上诉。审 判 长 蒋金龙审 判 员 孙志刚代理审判员 林 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