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光申请侯百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侯百春,苏井彬,朱文友,牛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新立镇鹰嘴村*组。被执行人侯百春,地址榆树市华昌街十委***组。被执行人苏井彬,地址榆树市培英街10委**组。被执行人朱文友,地址榆树市闵家镇何家村*组。被执行人牛国军,地址榆树市华昌街9委***组。杨光与侯百春、苏井彬、朱文友、牛国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百春、苏井彬、朱文友、牛国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光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侯百春、苏井彬、朱文友、牛国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侯百春、苏井彬、朱文友、牛国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书 记 员 殷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