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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聊城市大顺发超市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祥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市大顺发超市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祥家具有限公司,周送宝,李增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聊城市。法定代表人:房志波,行长。被执行人聊城市大顺发超市有限公司,住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周送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聊城市国祥家具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桂,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送宝,男。被执行人李增慧,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申请执行聊城市大顺发超市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祥家具有限公司、周送宝、李增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执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聊城市大顺发超市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祥家具有限公司、周送宝、李增慧无存款、股份、汽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545221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执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