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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上海巨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白云新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08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白云新城分公司,上海巨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白云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元文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LIQIANGJOH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菁,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向东,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白云新城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9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白云新城分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因故拟注销,且上诉人是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应当由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承担。因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