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高肖肖,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高肖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商初字第1853号原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良,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公司宿舍。被告:高肖肖,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智,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原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肖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良,被告高肖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217753元、物业费14931元、管理费47781元、广告费50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45333元;4、被告赔偿地坪损坏费用12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及附件审批表,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淄博彩世界广场二层L218-2号商铺经营凯丽嫚尔美容院;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及物业费管理费数额、缴纳期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经营过程中,被告无故拖欠商铺租金达15个月之久,经原告催要,被告多次许诺缴纳但最终仍未缴纳。2015年10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许诺按期缴纳费用,但缴纳期限到来时,被告却于10月29日晚纠结人员,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强行撤出店铺内物品,单方撕毁合约。因其强行搬运物品,给原告的停车场部分地坪造成严重损坏。为此,诉至法院处理。被告辩称,原告诉我拖欠商铺租金错误;其诉求我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管理费、广告费无证据及事实;不存在给原告停车场部分地平损坏一事;2015年10月19日,原告逼迫我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原告非法收费、非法扣留的财产应返还,给我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商铺租赁合同及审批表、商户费用催缴通知单、告知函、承诺书、协议书、计算明细、合同、协议书、收条、收据、照片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9日,原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高肖肖(乙方)签订彩世界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彩世界广场L218-2号商铺出租给乙方经营凯丽嫚尔美容院使用;租赁面积为18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个租赁年度,自计租日(自商场实际开幕日)开始计算,至次年当日的前一日为第一租赁年度届满日,以后每个租赁年度均按此顺延及计算,直至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日基本租金为2.7元/平方米,诚意金为45333元,乙方已经在签署《合作意向书》后向甲方交纳,该笔款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自动转作乙方租赁保证金;自计租日起,乙方应交纳物业管理费,按商铺租赁面积计算;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若拖欠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依据本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交还商铺,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除上述内容外,原、被告还对合同履行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外,租赁合同审批表还约定物业费为5元/月/平方米,管理费为16元/月/平方米、广告费5000元/年、店庆费5000元/年,被告予以签字确认。上述商铺租赁合同及附件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承租商铺,被告亦对商铺进行了装修。2013年12月24日彩世界广场开业,原告从12月25日始计收租金,被告亦开始经营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了装修押金10000元、保证金45333元、第一年的广告费5000元、店庆费5000元及截至2014年6月24日的租金90666元、物业管理费23184元。但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原告交纳相关费用,原告遂向被告发出催缴通知单,并发出告知函告知被告如不按期交纳欠费,将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商铺。2015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承诺2014年及2015年所欠租金,尽快安排交纳。2015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高肖肖愿继续租赁甲方商铺进行经营使用,甲方予以同意。对截至2015年9月30日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扣除3个月租金(扶持政策)后,乙方同意于2015年11月30日前缴清余款;乙方保证按约交纳并提供美容瘦身仪一台进行担保,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该仪器交付甲方,甲方需妥善保管且不得使用该仪器;2015年第四季度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如乙方违反上述付款的每一项规定,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收回给予乙方的上述优惠扶持政策,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所涉美容瘦身仪交付原告保管,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10月29日,因被告搬动商铺部分物品撤场,双方发生争执,10月30日原告收回该商铺。在诉讼中,被告将商铺内的剩余物品搬走。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10月30日,扣除被告装修押金转租金10000元及交纳租金17500元外,尚欠原告租金217422.4元、物业费14873元、管理费47595元、第二年的广告费5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协议书,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高肖肖未按合同及协议书约定向原告缴纳租金及物业费、管理费等,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及协议书约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于2015年10月30日收回商铺,故本案租赁合同业已实际解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物业费、管理费、广告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计算的数额有误,应以本院核算为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等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也约定被告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但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该数额过高,故酌定由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为宜,其余部分可折抵租金。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地坪损坏费用,仅提供物业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协议书系被逼迫所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原告应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等,因被告未提出反诉,其可另诉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肖肖签订的彩世界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10月30日解除;二、被告高肖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铺租金217422.4元、物业费14873元、管理费47595元、广告费5000元(其中租金35333元由保证金冲抵);三、被告高肖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7元、保全费2202元,由原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24元,被告高肖肖承担7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维丽审判员 张克峰审判员 于东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