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叶琴与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叶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2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司晨晨,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琴,女,1969年8月3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诉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上诉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德敬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代理审判员 郭东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陈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