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罗某德诉罗某平、罗某良等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德,罗某平,罗某良,罗某华,罗某珍,罗某怀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4763号原告:罗某德,男,汉族,生于1942年11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温水镇目里村光荣组。委托代理人:程波涛,男,系习水县司法局公职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某平,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温水镇目里村光荣组。被告:罗某良,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温水镇目里村光荣组。被告:罗某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本县温水镇街上老街。被告:罗某珍,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三岔河乡。被告:罗某怀,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温水镇星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德诉被告罗某平、罗某良、罗某华、罗某珍、罗某怀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德以已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德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罗某德负担。审判员 向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