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城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少文与何华兵、牟东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文,何华兵,牟东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城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少文,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岩,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华兵,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居民,现住招远市。被告:牟东霞(系被告何华兵妻子),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文诉被告何华兵、牟东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少文负担。审 判 长 赵明伟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永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