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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城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少文与何华兵、牟东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文,何华兵,牟东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城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少文,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岩,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华兵,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居民,现住招远市。被告:牟东霞(系被告何华兵妻子),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文诉被告何华兵、牟东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少文负担。审 判 长  赵明伟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永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