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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逍林快乐购食品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逍林快乐购食品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40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逍林快乐购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周塘东街***号。经营者:陈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逍林快乐购食品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