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卫东与兰伙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东,兰伙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64-1号申请执行人杨卫东,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杨卫国,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申请执行人的兄弟。被执行人兰伙金,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卫东与被执行人兰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兰伙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伙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卫东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兰伙金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兰伙金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兰伙金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产本案债务,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兰伙金名下有牌号为闽CELX**(东南)的汽车一部,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兰伙金名下的牌号为闽CELX**(东南)的汽车一部,但因查无该车的行踪,暂无法扣押、拍卖。3、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兰伙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兰伙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