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200无锡五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五洲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蔡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229-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五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盛岸西路668号。法定代表人舒策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555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蔡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晓明,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无锡五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与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福公司)、蔡晓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家福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五洲公司借款本金388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8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二、蔡晓明对家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五洲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家福公司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555号的289套房屋,因无人应价而三次流拍,案外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在97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现该公司与家福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家福公司名下有八辆小客车,已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蔡晓明亦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家福公司和蔡晓明纳入失信名单,于2016年10月19日对家福公司名下房产进行了续��,期限至2019年10月29日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提出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震宇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尤跃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