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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490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生,住扶沟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未提供被告王某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银峰审判员  张 博审判员  陈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