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5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军占与被告李志荣、黄文、刘雄雄、徐卫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占,李志荣,黄文,刘雄雄,徐卫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840号原告胡军占,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被告李志荣,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黄文,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刘雄雄,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徐卫波,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占与被告李志荣、黄文、刘雄雄、徐卫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军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军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占撤回起诉。诉讼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胡军占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闻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