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子孝与藏志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子孝,藏志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811号原告:安子孝(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环钢木家具厂),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藏志远,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子孝与藏志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子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子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子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安子孝承担。审 判 长 曹玉红审 判 员 闫文新代理审判员 韩倩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