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子孝与藏志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子孝,藏志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811号原告:安子孝(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环钢木家具厂),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藏志远,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子孝与藏志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子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子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子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安子孝承担。审 判 长  曹玉红审 判 员  闫文新代理审判员  韩倩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