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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宁红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宁红网络资讯有限公司,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宁红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56号正阳大厦208室。法定代表人徐宁,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鹏,男,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南京宁红网络咨询有限公司与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宁红网络资讯有限公司贷款6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鹏负担。因被执行人吴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宁红网络资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鹏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桑塔纳小型车辆权属登记,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0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09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已查封其名下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09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春贵代理执行员  邢啸天代理执行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