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699号原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桂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昱,男,满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该联社员工。被告:孙志华,男,满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孙志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孙志华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9.00元,减半收取21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学坤代理审判员 孙铭璐人民陪审员 刘卿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汶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