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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行审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南阳��卧龙区水利局与李传坡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李传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03行审235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卫东,任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士博,该局工作人员。���执行人李传坡,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传坡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宛龙水罚决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认定李传坡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3月15日实施了擅自在安皋镇何坪水库对库叉进行拦截,占用库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李传坡作出的处罚为:“1、罚款8000元;2、自行拆除所建土坝,恢复库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作出的宛龙水罚决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第2项处罚由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组织实施,本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