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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信阳市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邵天莲、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邵天莲,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052号原告信阳市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倩,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天莲,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颜浩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秉,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章,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信阳市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天莲和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原经理邵天莲以公司保险费周转为由,于2012年5月9日和2013年3月1日两次分别向原告信阳市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和500万元,双方均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两个月。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作为债务保证人,在被告邵天莲出具的借据上加盖公章,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邵天莲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保证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定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原经理邵天莲涉嫌集资诈骗,已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立案,该案应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信阳市邦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黎明审 判 员  潘航宇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