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田鲁与魏峰、刘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鲁,魏峰,刘彦,魏守杰,刘传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681号原告:田鲁,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峰,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彦(又名刘言),男,1990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魏守杰,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刘传灵,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鲁与被告魏峰、刘彦、魏守杰、刘传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鲁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田鲁负担。审 判 长 解全飞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人民陪审员 亢金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