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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资某某民事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892号之一原告:梁某某,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德泰隆大道观背刘家**号。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彭桥居委会城北西路澜菊巷**号***室。被告:资某某(系被告刘某某之妻),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彭桥居委会城北西路澜菊巷**号***室。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资某某民事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资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