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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吉华与张启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吉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终97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吉华,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上诉人陈吉华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2民初1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称,乐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张启刚诉上诉人是请求退还投资款及利息,上诉人的诉是请求撤销出具的欠条行为。两个诉讼虽然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诉请不同,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乐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12日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张启刚诉陈吉华、印太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川2022民初字1510号,诉请为按照2015年6月24日出具的欠条金额予以支付。本案上诉人陈吉华所起诉诉讼请求为撤销其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的欠条,该两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新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系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旭东审判员  李光映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