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澳航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航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1061号原告:澳航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NLSingapor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波那维斯达北路*号都会大厦*号楼#03-02(9NorthBuonaVistaDrive,#03-02TheMetropolis,Tower1,Singapore)。代表人:杨福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荣飞,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进港路86号第八层。原告澳航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待新加坡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后,再根据仲裁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向本案被告追偿损失。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澳航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科雄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代理审判员 康思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