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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马俊明诉被告陈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明,陈吉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4民初401号原告:马俊明被告:陈吉来原告马俊明诉被告陈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俊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吉来经本院发出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俊明诉称:2016年3月15日被告陈吉来借了其20000元现金,并写下一张借条,约定于月底还清,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吉来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马俊明借人民币20000元整,约定于三月底还清。由中间人马麻乃代写了借条,被告陈吉来在借条上签了名并按了手印。到期后经原告马俊明催要,被告陈吉来推脱不还。原告马俊明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陈吉来偿还借款等,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发出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吉来借原告马俊明现金属实,被告理应偿还,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借款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吉来偿还原告马俊明人民币2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吉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青智审 判 员  张小华人民陪审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