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蒋惠良与缪晓江、张琴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惠良,缪晓江,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78号申请人蒋惠良。被申请人缪晓江。被申请人张琴。申请人蒋惠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缪晓江、张琴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缪晓江、张琴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高苑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