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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齐忠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齐忠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7民初3425号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0084151M。法定代表人:陈兵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开鑫(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权荣,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忠尧,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忠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齐忠尧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1404元(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6日止)、滞纳金769元,合计2173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5日,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年9月10日,被告齐忠尧与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齐忠尧向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承诺书》。2012年9月7日、2014年9月7日、2015年9月7日,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从2012年9月8日起至今服务于民生公寓小区业主,被告系坐落于民生公寓小区2幢6单元7-4室房屋业主,住房建筑面积为77.04平方米。巫山县民生公寓小区《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2012年9月7日至今,非电梯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0.5元∕平方米。《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2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第三十三条约定,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9月7日至今)第三十三条约定,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齐忠尧从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共拖欠3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1386.72元(0.50元∕平方米∕月×77.04平方米×36月)。双方庭审中陈述物业管理费每年收取一次。被告齐忠尧庭审中陈述,原告对前期物业服务只尽到了一半的责任,所以物业服务费有三年没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故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依法应按《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相关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齐忠尧给付从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386.7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齐忠尧向法院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原告在涉讼小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中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因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违约,故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齐忠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386.72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齐忠尧负担。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大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