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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棉县天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石棉县天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1023号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文星路。法定代表人:周绪映。被告:石棉县天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东风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饶锦。被告: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许芯友。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棉县天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棉县天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石棉县天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棉县天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