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钟光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光剑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1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光剑,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光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光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钟光剑将一支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枪支存放于家中,并用该枪支打鸟。2016年8月5日钟光剑使用购买的枪支和文某1、文某2、邓某在湘东区荷尧镇打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光剑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文某1、文某2、邓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钟光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光剑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钟光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光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聂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