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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全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全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全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全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326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65元,执行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清偿本金30000元,诉讼费665元,利息6844元其余利息放弃不再追偿,(共计37509);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款37509元按判决清结。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