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2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开明与李年禄、黄显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开明,李年禄,黄显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621号原告:钟开明,女,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李年禄,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黄显德,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钟开明与被告李年禄、黄显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钟开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开明以被告李年禄、黄显德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钟开明负担。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