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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绪花与崔玉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绪花,崔玉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896号原告:朱绪花,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玉梁,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绪花与被告崔玉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绪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绪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05元,减半收取计251.53元,由原告朱绪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新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长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