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绪花与崔玉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绪花,崔玉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896号原告:朱绪花,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玉梁,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绪花与被告崔玉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绪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绪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05元,减半收取计251.53元,由原告朱绪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新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长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