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尹利华与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利华,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尹利华。申请执行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利华与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15]2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尹利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8925.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利华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0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