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依兰县道台桥镇兴隆山村民委员会与吕德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兰县道台桥镇兴龙山村民委员会,吕德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初1551号原告依兰县道台桥镇兴龙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石少有,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淑英,现住依兰县。(系长青屯支委)。被申请人吕德才,1959年4月18日出生,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兰县道台桥镇兴龙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吕德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土地地数暂时核对不准,等核实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兰县道台桥镇兴龙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东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