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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盛建勇,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苏家店镇盛家沟村***号,370628198107227416。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86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盛建勇名下的位于栖霞市苏家店镇西店村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16**号房产及证号为栖国用(2012)第280810号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盛建勇名下的位于栖霞市苏家店镇西店村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16**号房产及证号为栖国用(2012)第280810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