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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许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国,许天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689号原告吴建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天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国与被告许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国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建国负担。审判员  郜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