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许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国,许天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689号原告吴建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天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国与被告许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国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建国负担。审判员 郜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