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91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欢欢与张瑞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欢,张瑞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395号原告:王欢欢,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晓侠,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洲,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王欢欢与被告张瑞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欢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欢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原告王欢欢负担。审 判 长  倪花人民陪审员  薛彦人民陪审员  崇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