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ⅩⅩ申请执行王ⅩⅩ1、王ⅩⅩ2、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ⅩⅩ,王ⅩⅩ1,王ⅩⅩ2,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李ⅩⅩ,男,1959年11月21日生,彝族,居民,住蒙自市春熙苑小区Ⅹ幢Ⅹ单元ⅩⅩⅩ室。被执行人王ⅩⅩ1,男,1966年10月5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锡城镇星光村委会ⅩⅩ村Ⅹ组。被执行人王ⅩⅩ2,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创泰心境小区ⅩⅩ幢ⅩⅩⅩ室。被执行人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支公司。所在地址:蒙自市ⅩⅩ路ⅩⅩ号。负责人:杨Ⅹ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ⅩⅩ与被执行人王ⅩⅩ1、王ⅩⅩ2、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私下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安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