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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英杰诉肇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绥化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英杰,肇东市公安局,绥化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英杰,女,汉族,住哈尔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东市公安局,住所地肇东市正阳十九道街。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绥化市公安局,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法定代表人史衍芳,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张英杰因诉肇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绥化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绥中法行终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英杰申请再审称,其曾在法定期限内向肇东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未予立案,原审不应依据肇东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作出裁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张英杰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曾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根据肇东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张英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英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张 云 强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